船舶优先权的消灭原因:
(1)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
(2)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3)船舶灭失。前款第(1)项的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
船舶优先权消灭原因
船舶优先权消灭的原因如下:
(一)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
(二)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三)船舶灭失。
前款第
(一)项的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九条
船舶优先权留置权主要包括哪些
根据《海商法》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留置权先于船舶抵押权受偿。
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海商法》第二十五条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船舶优先权消灭原因是什么?
船舶优先权消灭的原因如下:
(一)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
(二)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三)船舶灭失。
前款第
(一)项的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九条
船舶优先权的情形有哪些?
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
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哪些海事请求权有船舶优先权
(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