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进行债务重组的,重组后产生的债务由企业承担。企业应当制定重组方案,重组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债务处理。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将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务人或者管理人的请求,责令延长三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九条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