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公司可召开临时董事会,对于公司的使用及效力问题进行表决,并形成董事会决议;向公安局、工商局等说明事由及时办理印照的挂失、作废手续;向银行、其他金融机构、行政机构如国土局、房管局等发出通知,如通知银行冻结公司账户停止对外支付、通知国土局停止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等等。
2.求助于特殊工商变更登记。因为工商局掌握公司的原始档案,可以通过审查工商档案并在公司出具符合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下,予以核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并颁发新的营业执照。
3.向法院起诉要求归还公章并申请先予执行。公司作为原告,将侵占人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公司印章、账册等。而且,被告拒不交出公章,已经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公司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先予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三款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