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更改下水管而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对该损失负完全责任(赔偿,恢复原状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
第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另外根据《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管理规约,或者违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实施“居民私改下水管道”行为的,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所称的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