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2、根据《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管理人获得的报酬是纯报酬,不包括因进行破产管理工作需支付的其他费用。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1)不超过100万元的,在12%以下确定: (2)在100万元一500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3)在500万元一1000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4)在1000~--5000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5)在5000万元一1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6)在1亿元一5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7)超过5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