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检验】一文看懂强制性认证产品的入境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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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验证

      目录
      01
      ccc认证与入境验证
      02
      ccc认证目录与界定
      03
      无需办理的情形
      04
      免于办理的情形
      ccc认证与入境验证

      ccc即为“中国强制性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商检法的规定,对实施许可制度和国家规定必须经过认证的进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查验单证,核对证货是否相符。
      机构改革后,《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关安排的公告》(〔2019〕13)规定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海关总署负责涉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产品的验证工作。
      海关总署238号令附件24《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办法》规定的,对国家实行进口质量许可制度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民用商品在通关入境时,由海关核查其是否取得必需的证明文件,抽取一定比例批次的商品进行标志核查,并按照进口许可制度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检测。
      进口货物属于强制性产品的,在通关入境时由海关实施入境验证工作。强制性认证产品经检验标志不符合规定或者抽查检测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依照《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部分实施ccc认证的商品
      ccc认证目录与界定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2020年第18号公告和第21号公告公布了最新版《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 》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与2020年商品编号对应参考表》。
      新版界定表包含17大类商品:电线电缆、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低压电器、小功率电动机、电动工具、电焊机、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照明电器、车辆及安全附件、农机产品、消防产品、安全防范产品、建材产品、儿童用品、防爆电气、家用燃气灶具,共计103种。
      报关货物根据申报税号检验检疫类别是否有“l”,如有则可能涉及入境验证,如无则不在实施认证范围。
      对于税号有“l”的报关货物,按照申报税号和品名,对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与2020年商品编号对应参考表》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以及认监委发布的相应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来界定是否在目录内。
      海关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分为无需验证情形和需要验证情形。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原质检总局令第117号)规定的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情形的进口货物无需入境验证。
      需要入境验证的进口货物,海关对其《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或《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实施联网核查,报关时应注明“许可证编号”。《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原质检总局令第117号)规定了《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的情形。
      无需办理的情形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原质检总局令第117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入境时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五种情形: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或者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的自用物品;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大陆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自用物品;
      (三)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
      (四)外国政府援助、赠送的物品;
      (五)其他依法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其他依法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包括下列情形:
      (一)对于进口成套设备和进口旧机电产品有以下情况的无需验核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文件:
      1.进口成套设备(货物属性含“22成套设备”),若组件/部件与整机一起安装或配套使用的,无需实施入境验证;但数量明显超过合理配套数量的,需按有关规定实施入境验证。
      2.进口旧机电产品(货物属性含“21旧品”且不含“22成套设备”)属于国家特别许可准予进口或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明确批准进口的无需实施入境验证。
      3.进口旧机电产品属于“出境维修复进口”、“暂时出口复进口”、“出口退运复进口”以及“国内转移复进口”等四种特殊情况的无需实施入境验证。
      (二)根据海关总署243号令附件26《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保税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仓储物流货物以及自用的办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零部件免予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但保税出区进口和区内企业的生产加工设备,属于目录内入境验证商品的应实施验证。
      免于办理的情形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原质检总局令第117号)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进口商、销售商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责任担保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型式试验报告)等资料,并根据需要进行产品检测,经批准取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进口,并按照申报用途使用的九种情形:
      (一)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二)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三)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四)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五)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六)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七)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八)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者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九)其他因特殊用途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1 关于进口汽车零部件的入境验证便利化措施
      2019年5月11日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87号公告《关于对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试点实施“先声明后验证”便利化措施的公告》,对于符合免于办理强制性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11个hs编码),报关单位可凭收货人自行出具的《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简称自我声明),按要求办理申报手续后即可将货物提离口岸。对申报信息按照报关单修改方式补录即可。
      链接直达: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87号丨关于对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试点实施“先声明后验证”便利化措施的公告
      2019年10月16日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157号公告《关于对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推广实施采信便利化措施的公告》,涉及ccc认证的部分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8个hs编码),海关在检验时采信认证认可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原则上不再实施抽样送检。l
      链接直达: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7号丨关于对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推广实施采信便利化措施的公告
      2019年12月27日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219号公告《关于推广实施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检验监管便利化措施的公告》,在2019年第157号公告基础上,进一步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州、深圳、杭州和宁波扩大实施采信的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范围。对涉及ccc认证的所有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海关在检验时将采信认证认可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原则上不再实施抽样送检。
      链接直达: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9号丨关于推广实施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检验监管便利化措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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