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属于刑法构成要件论中技术的构成要件类型下实害犯与危险犯这一分类方法中危险犯的两种类型。
1、具体危险犯
概念:将行为对象的实际损害危险作为要件的犯罪构成。
特征:具体的行为对象处于现实客观的危险当中,结果的没有发生只是一种偶然。
例如:破坏交通工具,行为必须使对象的安全运行处于客观现实的危险,若仅拆毁车窗只能是盗窃或损毁财物。
2、抽象危险犯
概念:行为对于所保护的法益具有立法者判断的危险的犯罪。
特征:这种危险不是对于行为对象的危险,同时这种危险也不是这一犯罪的构成要件。
3、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的区别
科学意义上的、客观现实的危险与立法者先决判断存在的危险,已证明或待证明的危险与无需证明存在的危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