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吊销许可注册文件,并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食品安全总监:(一)生产加工食品,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严重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群体性食品中毒事件;(二)销售过期、变质、劣质食品,超过保质期销售食品,或者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三)以欺骗、胁迫或者贿赂等手段非法生产加工、销售食品。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食品安全总监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惩罚上述违法行为,并维护食品安全秩序。此外,此规定也有助于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提高监管部门对行业从业人员的把控能力,保障消费者利益。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定针对的是食品安全总监这一特定职务,而不是食品从业人员整体。此外,在规定的2年期限内,相关责任人员还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确保其在未来的食品从业中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