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一般来说,合同的解除只适用于单方面违约的情况,但对于双方当事人的违约则更为复杂。从自我保护的意义上说,不是对方违反了合同,就要终止合同,而是判断这种违反是否是一种根本违约,是否采取措施终止合同,可能给自己造成更大的损失。也就是说,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应当符合合法的目的。从交易成本的角度看,合同的解除意味着交易的失败,如果一方当事人违约,合同的解除将给市场交易带来沉重的交易成本,给市场交易秩序和安全带来冲击和破坏。合同的目的是与合同的主要义务相联系的,违反主要义务会使合同的目的难以实现,而单纯违反由诚实信用原则引起的附带义务,一般不会导致合同目的的丧失,因此不能终止合同。不当履行和终止合同。不当履行是指债务人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即履行有缺陷。如果瑕疵不严重,一般需要降低价格和修理以弥补瑕疵,但不得宣布撤销。如果瑕疵本身可以修复,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修复瑕疵。通过赋予非违约方对瑕疵提出索赔的权利,实际上给予了非违约方对瑕疵提出索赔的机会,从而避免了合同的终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