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不再提供单位盖章的纸质《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只需本人填写《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授权书》,作出书面承诺并授权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受托经办网点查询相关信息。2职工不便到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可委托他人办理。提取受托人 ( 包括单位经办人、职工配偶、直系亲属及其他委托代理人 ) 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和提取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 职工通过中心微信公众号进行委托授权的,不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 。职工委托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再提供结婚证。同时,《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代办及相关事宜的通知》 ( 筑公积金通字〔2018〕72 号 ) 关于提取金额在 5 万元 ( 含 ) 以上的非销户提取代办相关条款废止。3职工建造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再提供建造合同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凭建房款发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及原规定的其他资料办理提取。4职工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再提供翻建合同原件,凭翻建款发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及原规定的其他资料办理提取。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