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质权人是不可以使用质押物的,但出质人和质押权人在合同中有约定可以使用的除外。因此,出质人和质押权人合同明确规定的,承租人租赁是合法的。或者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有权处理质物。
一、什么是间接占有财产出质
民法典规定,签订质押合同后,质押人将质押标的交付给质权人的,质权人是依法占有质押物。
质权的设定以质权人占有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交付的动产为必要,但是实践中质物实际上不是由出质人占有,而是由第三人合法占有的情况很多,在质押合同设立前,该动产已出借或者出租给他人使用。质物由承租人直接占有,出质人只是间接占有,无法实际交付标的物。
二、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有哪些
(1)留置权为债权未受清偿前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这种占有、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只限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和行纪合同),所以,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质权一般是由当事人约定的。
(2)留置权人占有、扣留动产,是基于债务人不如期履行约定义务;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担保债权的实现。
(3)留置权的实现,须留置权人给债务人规定一定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在此期限内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不为清偿时,留置权人方可处置该留置物,实现债权;质权的实现,是当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质权人通知出质人后,即可处置质物,实现债权,无须给出质人规定清偿债务的期限。
(4)留置物被他人占有时,不能依据留置权请求返还原物,而只能依据占有权请求返还原物;质物被他人占有时,质权人可依质权请求返还质物。
(5)留置权因留置物的丧失或因债务人提供相当的担保而消灭;质权因质物丧失,并不能返还时而消灭。
(6)留置是指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7)留置权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任意创设,但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质权由当事人约定创设,不存在约定排除质权。
由此可见,留置权人在债务清偿顺序中要大于抵押权人和质权人,不过,同样一件财物,同时设立了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这对于债权人来讲法律风险太大,提供担保物的时候,对担保物的产权、是否处于抵押状态等这些问题都要调查清楚。
三、债务到期后,质押权能不能以直接获得的方式实现
债务到期后,质押权实现直接获得的方式不可行。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因此动产质权可以自行依法拍卖、变卖的方式优先受偿,但是不得直接获得质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