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送达法律文书的行为有什么法律意义
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程序和形式将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对法院而言,送达具有向诉讼当事人告知诉讼结果,指令诉讼当事人完成诉讼行为的作用;对诉讼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而言,送达具有确定诉讼结果生效时间、诉讼期限的起算日的作用。
基于送达对诉讼进程及诉讼当事人权益的影响,法律明确规定了法院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采用的形式及程序,法院在实施送达时必须严格遵守。
法院送达法律文书的形式
·(1)直接送达,是指人民法院直接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交给受送达人或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代收人、诉讼代理人的送达形式。
·(2)留置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或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拒收诉讼文书时,人民法院可以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将诉讼文书留置于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形式。
·(3)委托送达,是指受诉法院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的形式。
·(4)邮寄送达,是指受诉人民法院在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情况下,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的形式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邮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形式。
·(5)电子送达,是指人民法院经受送达人同意,采取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可以收悉的形式实施的送达。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电子送达不能送达判决书、裁定书与调解书。
·(6)转交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基于送达人有关情况而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交由机关、单位、转交受送达人的送达形式。
·(7)公告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取其他形式无法送达时,将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予以公告,公告经过一定期限即产生送达法律效果的送达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