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适用于在国外犯罪,经外国审判的案件。
我国刑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外国不予承认的法院判决
外国法院不予承认的离婚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承认: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外国的下列判决不予承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承认:
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适用的消极性条件是什么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适用的条件既有积极条件(肯定性条件),也有消极条件(否定性条件)。积极条件包括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两大类。消极性的条件包括:(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2)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有异议;(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4)被告人对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但经审查认为量刑建议不当;(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没有就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累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等法定从重情节;(8)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行满足哪些条件
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2)请求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必须是需要在中国领域内执行的;(3)审查的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原则;(4)经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刑事和解适用于公诉案件吗
关于刑事和解适用于公诉案件吗的法律问题。
一、刑事和解适用于公诉案件吗
公诉案件刑事和解是可以的,但需要符合规定的条件。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8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刑事和解的程序。
和解后,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但是还有可能会坐牢。一般情况下,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在轻微刑事案件中,律师应当积极促成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和解,也可以作为调停人主持调解工作,以争取对双方有利的双赢结果,即受害人及时得到应有的、足额赔偿金;加害人获得从宽处罚,尽快回归社会。
二、刑事和解适用的条件有哪些
并不是只要符合当事人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就可以适用该程序,适用该程序还需具备一定的条件。
1、被告人真诚悔罪
被告人到案后不仅需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还需对自身所犯的错误有深刻的认识、深刻剖析发生犯罪的原因,真诚的悔改,并明确表示不再犯。
2、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真诚悔罪是对司法机关的一个承诺,同时还需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的谅解,因为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是被害人的损害得到弥补、恢复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最关键的环节。
取得谅解的方式不尽相同,一方面可以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也可以通过为被告人提供特定的辅助、帮助抚养被害人家属等方式获得被害人或其家属的谅解。履行形式多样化有利于经济实力较弱的被告人,因为经济困难无法弥补被害人的损失。或者被害人经济实力较强,对于金钱的赔偿不作要求,仅仅要求其他形式如道歉等其他行为。
3、被害人自愿和解
被害人在被告人真诚悔罪、赔偿其损失、赔礼道歉的基础上,被害人不仅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也愿意与被告人达成和解,以签署书面协议的形式请求或者同意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系被害人自愿、主动对被告人的宽宥。因此司法机关在适用该程序时,应当着重审查和解协议的自愿性及合法性。
一直以来,普遍认为除自诉案件外,其他刑事案件均系公诉案件,必须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当事人之间不得私下和解,以避免“以刑讹钱”。而事实上,刑事案件中当事人之间也可以“和解”。
相关内容:自诉转公诉的两种情形是什么
虽然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有一定的区分标准,但就这两类刑事案件来讲,其实可能出现相互转换的情况,即自诉案件转为公诉案件和公诉案件转为自诉案件。那其中自诉转公诉的两种情形主要是什么呢?一旦转为了公诉案件,就需要由公安机关来侦查处理,下文中就这个问题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自诉转公诉的两种情形是什么
当发现自诉案件的性质不再符合自诉的要求时,一般会转化为公诉案件,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1)如侮辱、诽谤罪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危害到国家利益;或发现案件性质并非自诉时的罪名,如侵占罪中有虚构事实的行为,涉嫌诈骗罪等不属于自诉的罪名的。
(2)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罪致被害人轻伤的,有时在自诉人取证困难的情况下,经申请,亦有转化为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重新立案侦查的情况。
二、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有哪些
刑事自诉,根据《刑事诉讼法》112条规定,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自诉案件,是“公诉案件”的对称。在我国,各级法院审理案件以起诉作为审判前提条件。如果没有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就没有法院的审理。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分公诉和自诉两种。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的范围如下: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具体来说刑事自诉案件包括: 轻伤害案、侮辱他人诽谤他人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虐待家庭成员案、遗弃案等。
在看完了上文的介绍之后,大家应该清楚自诉转公诉的两种情形主要就是侮辱、诽谤案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至于公诉案件转为自诉案件的情形,当然,既然转为了公诉案件,那之后就会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