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情形有: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走私犯罪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单位是否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应根据单位实施走私行为的次数、频度、持续时间、单位进行合法经营的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认定;3、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有关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不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情形有哪些
不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走私犯罪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3、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认定为单位犯罪还可以认定为共同犯罪吗
认定为单位犯罪的,就不在认定为共同犯罪了。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而共同犯罪的主体是自然人、犯罪集团。我国《刑法》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是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共同犯罪不构成的情形包括什么
关于共同犯罪不构成的情形包括什么的法律问题。
一、共同犯罪不构成的情形包括什么
1、共同过失犯罪。
2、一方为故意犯罪,一方为过失犯罪。
3、同时犯,即同时实施犯罪,但彼此之间没有任何意思联络。
4、先后故意实施相关犯罪行为,彼此没有主观联系。
5、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即实行过限。
6、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没有重合内容的不同犯罪。
7、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以及事前无通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行为。
8、间接正犯
(1)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身体活动;
(2)利用他人不属于犯罪行为的身体活动;
(3)利用他人丧失自由意志的身体活动;
(4)利用不知情的人的行为。
二、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共犯指两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共犯应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两个或更多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共同犯罪中,两名未成年人没有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并不构成共同犯罪。虽然多人共犯,但如果其中一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者必须在主观上具有共同犯罪目的。这有两个含义:一是共同犯罪者不仅承认他们在蓄意参与实施共同犯罪,而且还承认还有其他同罪犯与他一起参与犯罪。二是共同犯罪者对于其结果的发生,都抱有希望或有意放任的态度。共犯目的是使各共同犯的行为相互关联、相互配合,在一定程度上形成统一的犯罪行为,共同导致危害后果。
共同犯罪是不法形态。处理共同犯罪案件时,应当首先从不法层面判断是否成立共同犯罪;然后从责任层面个别地判断,各参与人是否具有责任以及具有何种责任。换言之,共同犯罪的特殊性只是表现在不法层面,共同犯罪的立法与理论只是解决不法层面的问题;在责任层面,共同犯罪与单个人犯罪没有区别。所以,必须以不法为重心认定共同犯罪。
相关内容:共同犯罪处罚原则有哪些
《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一、共同犯罪处罚原则有哪些?
追究简单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应当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一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即尽管行为人只分担了部分实行行为,也要对共同实行行为造成的全部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如甲乙共同故意杀丙,即使能够证明丙的致命伤由甲的行为造成,乙只把丙刺成轻伤,乙仍应承担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二是区别对待原则,即在坚持前一原则的前提下,应尽量分清主从犯,在具体量刑时对各共犯人实行区别对待。如在前例中,由于甲的行为直接造成丙的死亡结果,故对甲、乙的处刑应当体现区别。
三是罪责自负原则,即对明显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侵害行为,只应由侵害人单独负责。如甲乙共谋徒手教训丙一顿,结果乙突然拔出匕首刺丙致死,此时如果甲见乙拔出匕首后没有实施进一步的加害行为,表明其未与乙形成新的加害故意,则只能对乙追究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二、共同犯罪的种类有哪些?
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参加共同犯罪时,不论其分工如何,参与程度如何,所有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总是有机联系的,在整个犯罪的链条中,这些行为都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因此,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和所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这些共同犯罪行为是犯罪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也是判定共同犯罪人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和依据。
共同犯罪行为和单独犯罪行为相比,具有显著的特点。单独犯罪行为,都是由我国刑法分则加以明文规定的。因此,对于单独犯罪,只要直接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对犯罪分子定罪就可以了。
而共同犯罪行为,除实行犯的行为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以外,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例如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都是由刑法总则规定的。只有把这些行为与实行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正确地解决共同犯罪的定罪问题。具体来说,共同犯罪的各种行为有四种:
1、实行行为,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行为,是指直接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如果共同犯罪中只有一个实行犯,那么该实行犯的实行行为无异于单独犯罪。而在具有两个以上的实行犯的场合,并不一定要求其中每一个人的行为都独立地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只要其行为结合在一起而符合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即可。例如,二人犯杀人罪,各对被害人砍三刀。如果孤立起来看,砍三刀未必就能致人死亡。但二人的杀人行为结合起来,砍六刀就足以致人死亡。由此可见,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行为不能完全等同于单独犯罪,具有其特殊性。
2、组织行为,是指组织犯所实施的指挥、策划、领导犯罪的行为。这些行为不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而是由刑法总则加以规定的。当然,刑法分则中有的条文把某些组织行为直接规定为犯罪,例如《刑法》第120条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在这一犯罪中,包含组织恐怖活动的行为。这一组织行为就属于《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
而在其他犯罪中,例如抢劫集团,其中首要分子有的只在幕后起组织作用,本人不直接实施抢劫行为,其组织行为就不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对这种实施组织行为的首要分子定罪的时候,必须把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与刑法分则关于具体犯罪的规定有机地结合起来加以认定。
3、教唆行为,是指能够引起他人实行犯罪的意图的行为。教唆行为不是《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因此,只有把教唆行为和实行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解决教唆犯的定罪问题。
4、帮助行为,是指为其他共同犯罪人实行犯罪创造便利条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行为。帮助行为不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因此,只有把帮助行为和实行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解决帮助犯的定罪问题。总之,要具体分析以上四种共同犯罪中的行为,才可以给各共犯准确定罪。
在定罪过程中,还要注意共同犯罪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共同犯罪人明知共同犯罪行为会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在主观上具有一定犯意联系,这种犯意联系将各共同犯罪人的思想沟通,成为共同犯罪的重要内容,也成为给各共犯定罪中不可不考虑的因素。
共同犯罪中的具体行为分为了四种,即上文中提到的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以及帮助行为。而在共同犯罪里面又分为了主犯、从犯、胁从犯以及教唆犯。对于其中的教唆犯,若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话,则需要从重进行处罚。
不属于共同犯罪的情形包括什么
关于不属于共同犯罪的情形包括什么的法律问题。
一、不属于共同犯罪的情形包括什么
1、共同过失犯罪。
2、一方为故意犯罪,一方为过失犯罪。
3、同时犯,即同时实施犯罪,但彼此之间没有任何意思联络。
4、先后故意实施相关犯罪行为,彼此没有主观联系。
5、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即实行过限。
6、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没有重合内容的不同犯罪。
7、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以及事前无通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行为。
8、间接正犯
(1)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身体活动;
(2)利用他人不属于犯罪行为的身体活动;
(3)利用他人丧失自由意志的身体活动;
(4)利用不知情的人的行为。
二、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共犯指两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共犯应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两个或更多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共同犯罪中,两名未成年人没有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并不构成共同犯罪。虽然多人共犯,但如果其中一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者必须在主观上具有共同犯罪目的。这有两个含义:一是共同犯罪者不仅承认他们在蓄意参与实施共同犯罪,而且还承认还有其他同罪犯与他一起参与犯罪。二是共同犯罪者对于其结果的发生,都抱有希望或有意放任的态度。共犯目的是使各共同犯的行为相互关联、相互配合,在一定程度上形成统一的犯罪行为,共同导致危害后果。
共同犯罪是不法形态。处理共同犯罪案件时,应当首先从不法层面判断是否成立共同犯罪;然后从责任层面个别地判断,各参与人是否具有责任以及具有何种责任。换言之,共同犯罪的特殊性只是表现在不法层面,共同犯罪的立法与理论只是解决不法层面的问题;在责任层面,共同犯罪与单个人犯罪没有区别。所以,必须以不法为重心认定共同犯罪。
相关内容:共同犯罪处罚原则有哪些
《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一、共同犯罪处罚原则有哪些?
追究简单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应当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一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即尽管行为人只分担了部分实行行为,也要对共同实行行为造成的全部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如甲乙共同故意杀丙,即使能够证明丙的致命伤由甲的行为造成,乙只把丙刺成轻伤,乙仍应承担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二是区别对待原则,即在坚持前一原则的前提下,应尽量分清主从犯,在具体量刑时对各共犯人实行区别对待。如在前例中,由于甲的行为直接造成丙的死亡结果,故对甲、乙的处刑应当体现区别。
三是罪责自负原则,即对明显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侵害行为,只应由侵害人单独负责。如甲乙共谋徒手教训丙一顿,结果乙突然拔出匕首刺丙致死,此时如果甲见乙拔出匕首后没有实施进一步的加害行为,表明其未与乙形成新的加害故意,则只能对乙追究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二、共同犯罪的种类有哪些?
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参加共同犯罪时,不论其分工如何,参与程度如何,所有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总是有机联系的,在整个犯罪的链条中,这些行为都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因此,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和所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这些共同犯罪行为是犯罪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也是判定共同犯罪人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和依据。
共同犯罪行为和单独犯罪行为相比,具有显著的特点。单独犯罪行为,都是由我国刑法分则加以明文规定的。因此,对于单独犯罪,只要直接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对犯罪分子定罪就可以了。
而共同犯罪行为,除实行犯的行为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以外,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例如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都是由刑法总则规定的。只有把这些行为与实行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正确地解决共同犯罪的定罪问题。具体来说,共同犯罪的各种行为有四种:
1、实行行为,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行为,是指直接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如果共同犯罪中只有一个实行犯,那么该实行犯的实行行为无异于单独犯罪。而在具有两个以上的实行犯的场合,并不一定要求其中每一个人的行为都独立地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只要其行为结合在一起而符合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即可。例如,二人犯杀人罪,各对被害人砍三刀。如果孤立起来看,砍三刀未必就能致人死亡。但二人的杀人行为结合起来,砍六刀就足以致人死亡。由此可见,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行为不能完全等同于单独犯罪,具有其特殊性。
2、组织行为,是指组织犯所实施的指挥、策划、领导犯罪的行为。这些行为不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而是由刑法总则加以规定的。当然,刑法分则中有的条文把某些组织行为直接规定为犯罪,例如《刑法》第120条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在这一犯罪中,包含组织恐怖活动的行为。这一组织行为就属于《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
而在其他犯罪中,例如抢劫集团,其中首要分子有的只在幕后起组织作用,本人不直接实施抢劫行为,其组织行为就不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对这种实施组织行为的首要分子定罪的时候,必须把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与刑法分则关于具体犯罪的规定有机地结合起来加以认定。
3、教唆行为,是指能够引起他人实行犯罪的意图的行为。教唆行为不是《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因此,只有把教唆行为和实行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解决教唆犯的定罪问题。
4、帮助行为,是指为其他共同犯罪人实行犯罪创造便利条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行为。帮助行为不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因此,只有把帮助行为和实行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解决帮助犯的定罪问题。总之,要具体分析以上四种共同犯罪中的行为,才可以给各共犯准确定罪。
在定罪过程中,还要注意共同犯罪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共同犯罪人明知共同犯罪行为会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在主观上具有一定犯意联系,这种犯意联系将各共同犯罪人的思想沟通,成为共同犯罪的重要内容,也成为给各共犯定罪中不可不考虑的因素。
共同犯罪中的具体行为分为了四种,即上文中提到的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以及帮助行为。而在共同犯罪里面又分为了主犯、从犯、胁从犯以及教唆犯。对于其中的教唆犯,若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话,则需要从重进行处罚。
单位财产混同能否认定为单位犯罪
应结合实际问题具体分析,认定单位犯罪,首先应当查明单位是否属实。具体可从两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是从单位的成立形式和组织结构看,经过有权机关或组织(如工商局、上级主管部门等)审批、登记注册的社会经济组织等,可以认定为单位。但是,有些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在形式上虽然经过工商部门审批、登记注册,如果确有证据证实其实际为特定一人出资、一人从事经营管理活动,主要利益归属于该特定个人的,应当根据查证属实的情况,以刑法上的个人论。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各股东的出资比例大小,以及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具有财产共有关系的家庭成员除外),一般来说并不影响对单位的认定;二是从单位的实际活动性质看,如果单位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成立单位的目的就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否定其正当的单位人格,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以个人违法犯罪行为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