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执行程序中如果理由成立的,能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_x000D_
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_x000D_
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_x000D_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