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约邀请和要约的区别:
(1)要约和要约邀请的性质不同。要约生效后应受法律约束,要约邀请不具有约束力。要约人违反有效要约的,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邀请只是当事人准备订立合同所采取的事实行为。这种行为只是邀请别人向自己提出要约,即使别人做出承诺,合同也不能成立。邀请人撤回邀请,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
(2)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内容不同。要约是要约人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当事人愿意接受要约的意思。要约邀请只是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也不包括当事人接受约束的意思;
(3)对象不同。大部分要约都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所以要约往往采用对话和信函的方式,而要约邀请一般是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所以往往是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手段。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