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如果请事假,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发放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因此按照出勤率折算扣除部分工资是合理、合法的;如果请的假是产假、哺乳假、婚假等法定节、假日,则用人单位不能以员工未付出实际劳动为由扣发工资待遇;没有约定保底工资,这种情况违反《劳动合同法》、《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工资条款,且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