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以保增长调结构扩大就业。坚持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将促进产业发展和扩大就业相结合,坚持把稳增长、保就业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打好“四大攻坚战”为抓手,保持全市经济持续较快发展的良好态势,通过发展经济扩大就业。强化就业目标评估考核,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作为宏观调控的目标导向,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作为政府年度考核和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计局、统计局,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二)进一步发挥小微企业吸纳就业作用。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着力推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按照规定享受减免征收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和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优惠政策。健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建设企业服务平台,构建集聚政策和服务的普惠制企业精准服务体系。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断提高小微企业带动就业的能力。(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科技局、商务局、国税局、地税局、人行驻马店中心支行)(三)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建立失业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全面落实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依法参保缴费、采取有效措施未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可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岗补贴。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实行先支后补、据实列支、总额控制,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健全失业动态监测、失业预警、失业调控一体化的失业预防工作体系。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制定应对失业风险的应急预案。同时,加强失业调控,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失业,要提前采取专项政策措施进行预防调控,最大限度地规避失业风险,保持就业局势稳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统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二、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四)支持新兴业态发展。包容处于发展初期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发展,搭建企业与政府监管部门沟通桥梁,对缺乏成熟标准的新产品、新服务等,开展并行研究和监测分析,不断促进其规范发展。探索对跨界融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部门协同监管,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将鼓励创业创新发展的优惠政策面向新兴业态企业开放,符合条件的新兴业态企业均可享受相关财政、信贷等优惠政策。推动政府部门带头购买新兴业态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交通局、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人行驻马店中心支行、市工商联)(五)鼓励劳动者通过新兴业态就业创业。支持劳动者通过新兴业态实现多元化、多渠道就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鼓励各类群体利用新模式、新技术、新方法在互联网+、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信息、物流、金融等现代服务业领域创新创业,大力扶持电子商务、休闲旅游、金融服务、物流运输、文化创意、研发设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等领域的新兴业态创业项目。继续实施大众创业扶持项目,适度向新兴业态创业项目倾斜,建立健全对资助项目的后续跟踪服务制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科技局、商务局、工商局、地税局、国税局、人行驻马店中心支行、市工商联)(六)完善新就业形态用工和社保等制度。指导新兴业态企业规范用工管理,从业者与新兴业态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要依法为其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研究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就业和用工特点,完善就业、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等政策法规,完善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和管理措施。建成全民参保登记数据库,形成每个人唯一的社会保险标识并实行动态管理。加快建设“网上社保”,为新兴业态创业者参保及转移接续提供便利。依托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为跨地区就业的缴存职工提供异地转移接续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总工会)三、推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七)持续优化创业环境。完善政府支持促进创业的政务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全面实施企业“三十五证合一”,推动“多证合一”改革。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规范改进审批行为,大力推行并联审批,加快实体政务大厅向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延伸,开展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实施简易注销登记程序。对初创企业按规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整合市场监管职能和执法力量,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解决重复检查、多头执法等问题。(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编办)(八)大力培育创业主体。充分激发人才活力和大众创业的激情,扶持大中专学生、退役军人、返乡创业农民工、失业人员等城乡各类群体自主创业,鼓励外来人员来驻创业,支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鼓励小微企业“二次创业”,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为经济发展打造新引擎。(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才办、财政局、教育体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局、农业局、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残联、工商联)
法律依据: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