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中标公示跟中标候选人公示这两个概念,项目如果是开标评标完毕后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给其他人提出异议而导致的废标。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公司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并不是中标人,而是中标候选人。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有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而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没有人提出异议,业主方确定你是中标人后,发出中标公告了,你公司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中标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