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上级文件的精神及时得到贯彻,并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央、市委及有关上级领导部门关于文件管理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阅读、摘抄
1、文件阅读范围
(1)发至省军级的文件,供校委领导和享受局级待遇的党员干部阅读。
(2)发至县团级的文件,供讲师、主任科员及相当职称、职级以上的党员干部阅读。
(3)密级高、要求阅读范围小的重要文件,只限校委领导阅读,需要时在一定范围内传达。
2、离退休干部,按本人享受的职级待遇阅读相应级别的文件。
3、教研人员因工作需要阅读超过规定范围的有关文件,须经办公室主任同意,校领导审核批准。
4、绝密文件不得摘抄。
5、机密文件一般不得复印。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须报经有关领导和办公室主任批准,在机要室内登记,并按机要文件回收销毁。
(二)校领导阅文、办公用文
1、我校收到的上级文件,应首先保证校领导阅文及职能部门办公用文。
2、根据办公室主任的批示,由档案保密室工作人员将收到的文件负责送交校领导或有关部门领导传阅。
3、需要有关部门办理的文件,由档案保密室工作人员通知该部门领取。
(三)文件借阅
1、职级待遇符合阅读绝密文件条件者,可在机要室内阅读,不得借出。
2、教职工因工作需要,可借阅规定范围内的文件,两周内必须归还。
3、超过本人阅读范围的有关文件,一般不外借,特殊需要者,按本办法第一条第三款办理。
4、因公出差,需要携带文件者,要经办公室主任同意,报请校领导审核批准。旅途中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确保文件安全。
5、密级文件不得擅自携带外出,不得转给无关人员阅读。
6、丢失密级文件,应及时报告校保密委员会,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翻印、复制
1、教研部门因工作需要翻印、复制文件,须经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同意。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翻印、复制和引用未公开发表的中央和上级文件。
2、翻印、复制的文件,应按所选文件最高密级管理和利用。
(五)留存和销毁
1、为保证教学和科研工作需要,档案保密室将文件按规定留存。各部门未经允许,不得长期保存文件。
2、经鉴定无保存价值及剩余文件,由档案保密室按规定销毁,各部门不得擅自销毁文件。
销毁文件应严格履行登记手续,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由二人以上监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