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年度检查和执法监督。指导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三)牵头拟订全县社会救助规划、政策、标准,统筹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服务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拟订全县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全县乡镇、村(社区)行政区划设立、命名、撤销、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申报工作,组织、实施全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六)承担全县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推进婚俗改革。
(七)拟订全县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承办公墓报批手续,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查处违法丧葬行为,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发展。
(八)拟订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康复辅助器具行业管理,统筹推进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协助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九)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城乡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城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
(十)拟订全县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承办县内儿童收养登记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慈善事业的规划发展、管理、指导工作,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二)拟订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负责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依法依规负责康复辅助器具行业和养老服务、社会福利、救助管理、殡葬服务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
(十五)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