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建房屋由当地规划建设局审批。农村自建房审批程序:
1、建房户向村委会申请建房;
2、村委会审批,签字盖章;
3、向乡建办提出申请;
4、乡建办工作人员实地考察,同意建房;
5、向乡建办领取房屋建设申请表;
6、经乡建办签字同意;
7、乡主管领导签字盖章,核实同意;
8、交县规划建设局审批;
9、建筑工人获得产权证。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颁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颁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颁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