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是:
1、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3、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人;
4、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
5、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抵押的事实;
6、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出售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7、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付房屋使用,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
8、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实不合格;
9、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和使用;
10、出卖人延迟交付房屋或买受人延迟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三个月内未履行;
11、房屋所有权登记期限届满后一年以上,买受人因出卖人原因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12、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