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期类型
(一)带薪年休假
1.在街道社区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城市专职社区工作者,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2.各社区根据具体工作情况,并考虑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3.社区工作时间累计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4.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5.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如果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二)探亲假
1.符合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条件的(工作满一年,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利用公休假日相聚一夜和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期间工资照发。
2.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
3.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每2年给假一次,假期45天。
4.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满4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5.见习期、实习期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结婚、离婚当年不能享受探亲假;户口不转而人在外地工作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6.探亲假可给予路程假,路程假根据实际乘车、船时间确定。
7.探亲假、路程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三)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婚假期间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四)产假
1.社区女工作人员享受98天产假,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再增加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后假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每天工作时间内有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2.男社区工作人员,妻子分娩后可享受15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3.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其见习期相应延长。
(五)丧假
工作人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需要料理丧事的,可以请丧假,假期1—3天,工资照发。
二、各类假期待遇
(一)病假待遇
因病治疗和休养,经区级以上医院(急诊可经就诊医院)诊断证明或领导批准。
1.病假累计在2个月以内的,基础工资照发;
2.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础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础工资照发。
3.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础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础工资的80%计发。
4.病假超过6个月的,当年度不能计算为社区专职工作者“三岗十八薪”工资晋升等级的年限。
5.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二)事假(含因私出国事假)待遇
1.事假累计在20天(包括20天)以下的,基础工资照发;
2.事假累计超过20天不满30天的(含30天),从第21天起,工资按50%计发(日基础工资=月基础工资÷21.75天,以下同);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基础工资。
(三)产假待遇
社区女工作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产假天数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标准核定并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街道不再支付产假期间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的,差额部分由街道补足。
三、请销假手续
(一)工作人员请假须填写请假单并有关证明,经批准后交党建办(组织)。请假期满仍不能上班的,可以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请假或续假期满上班后,应立即销假。
(二)一般工作人员、副职干部请假半天以内(含半天)需经社区书记批准,请假1-5天(含5天)需经社区书记同意后由街道组织委员批准,请假5天以上由街道主要领导批准。社区书记请假以及出市均需街道主要领导批准,同时报党政办、党建办(组织)备案。
(三)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或假满未销假的,以旷工论处。当年度无理由旷工连续超过5天或累计超过10天的,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以下。
四、其他
除“各类假期待遇”中“产假待遇”部分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外,本制度其余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