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不可以合并计税。首先应予明确的是,兑现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属于补发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不能与上述基础性工资部分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规定的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