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历年的教师招聘考试中,教育法规的效力是教招考查的一个适中考点。本文主要对其进行解析,希望对各位考生的备考有所帮助!
一、教育法规的效力
1.形式效力
它是母法与子法,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层级效力关系。
例如: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高于其他一切法律。宪法以下依次是教育基本法、教育单行法、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和地方政府教育规章,后者不能与前者相抵触,法律效力也依次降低。
2.时间效力
教育法规的时间效力主要是指教育法规何时生效、何时失效、有无溯及既往的效力问题。
例如:《教育法》第八十六条:本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3.空间效力(地域效力)
教育法规的地域效力是指教育法规适用的地域范围。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适用于全中国。
4.人的效力
人的效力是指教育法规对什么人有约束力。“人”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也包括国际组织和国家。
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二、练习
【单选题】1.《职业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不得挪用、克扣职业教育的经费。”此规定体现了教育法规的( )。
A.形式效力 B.时间效力 C.空间效力 D.对人的效力
1.【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教育法规的效力。教育法规的效力,指的是教育法规的保护力和约束力。一般分为四类:形式效力、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题干中的“任何组织”属于法人,所以体现了对“人”的效力,故D说法正确。
【判断题】2.《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此规定体现了教育法规的空间效力。( )
2.【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教育法规的效力。教育法规的效力,指的是教育法规的保护力和约束力。一般分为四类:形式效力、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题干中的“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表述了法规何时生效;“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表述了法规有无溯及既往的效力,所以体现了时间效力,题干说法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