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教育行政法规一般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关于教育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名称一般有条例、规定、办法或细则三种,如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教师资格条例》等。地方性教育法规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教育法规在本行政区城内有效,其效力低于宪法、教育法律和教育行政法规。其名称通常有条例、办法、规定规则、实施细则等,如《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河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五条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六条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