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预备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设置,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不可预见的开支。
第三条 县级预备费由县财政局在编制当年预算时,按照县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经县委、县政府审定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执行。
第四条 县级预备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自然灾害救灾
1.抢险救灾支出;
2.灾民生活救济支出;
3.其他与自然灾害救灾的有关支出;
(二)不可预见费
1.突发性事件开支;
2.突发公共安全性事件开支;
3.县委、县政府临时决定事项及项目开支;
4.安排预算时不可预见的政策性增加支出;
5.安排预算时其他不可预见的开支;
第五条 预备费使用原则
(一) 总额控制原则:严格控制预备费的使用。原则上控制在下半年使用,全年不突破预备费总额。
(二)勤俭节约原则:年初批复的部门预算之外追加的预备费,预算单位必须本着精打细算、勤俭节约的原则申请、审批、使用。
(三)专款专用原则:预备费必须按照批准的项目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预备费动用程序:各部门、单位在年初预算之外,凡要求县财政增加安排的各项支出,可向县财政提出要求新增财政预算支出安排的申请。县财政对其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本方案第三条规定的开支范围,需要用预备费安排的,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七条 动用预备费安排的支出项目,按项目的实际支出用途,列入相应预算支出科目。
第八条 县财政局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本级决算草案时,应当按规定报送本级预备费使用情况。
第九条 通过动用预备费安排的预算支出,须严格按批准用途使用,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发现挤占、挪用的,要坚决予以追缴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 财政预备费年终结余,应作为预算结余资金按规定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