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预备费使用管理,根据《预算法》《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预备费的设立。预备费是按照学院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的,不规定具体用途的当年后备资金。
第三条 预备费的使用范围。预备费主要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一)当年预算执行中出现较大的自然灾害等救灾支出;
(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支出;
(三)处理涉及师生切身利益问题的重大支出;
(四)落实上级部门重大改革政策的一次性支出;
(五)学院事业发展急需的临时性项目经费支出;
(六)因特殊需要,学院决定从预备费中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四条 预备费的使用原则。预备费应坚持总额控制、勤俭节约、专款专用原则。
第五条 预备费的申请及审批。申请部门应将申请理由、用途、详细开支等内容形成书面材料,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报财务处初核、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核,再报学院审批。10 万元以下,由院长直接审批;10 万元及以上,按照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条 预备费的支出管理。批准使用的预备费,须在预算年度内支出完毕,由申请单位按照财务制度及申请时的用途据实列支,不得随意更改。
第七条 预备费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学院《不可预见费使用管理办法》(院财〔2020〕2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