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恶意讨薪,是指包工头串通部分农民工,伪造证据,虚报、冒领工资,或者煽动农民工采取激进手段要挟、勒索,超额索赔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表现形式为:低价承接工程,高价讨要工资。采用少量人员承接工程,聚集大量农民工讨要工资。在施工过程中产生质量、安全、进度问题,拒绝承担协议责任,与发包方发生矛盾。利用工人讨薪的形式解决工程各方合同纠纷。项目经理和包工头勾结,以拖欠农民工工资名义,或故意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向建设单位讨要工程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一条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