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性征地补偿如下:1、土地补偿费,为被征收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10倍。2、安置补助费,为被征收前三年平均产值的4-6倍。3、二者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4、青苗补偿费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