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子女会有牵连吗
被执行人被法院纳入失信名单后,对子女是有一定影响的,子女不能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而升学、考试、入团等情形是没有影响的。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对限制被执行人出境措施作了原则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又进一步作了详细的规定,上述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程序的启动。一般情况下,限制出境措施主要在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时采取,情况紧急等必要情况下,法院可依职权采取。
二、限制出境的对象。不仅包括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法定代理人,而且还包括对债务履行有一定影响的直接责任人员。
三、限制出境的解除。在限制出境期间,被执行人履行完全部义务的,执行法院应及时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也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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