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婚前财产婚后增值部分在离婚时的分配方式:若该增值属于自然增值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一般不予分配,若该增值不属于自然增值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由双方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分配。
法律依据:_x000D_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_x000D_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_x000D_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_x000D_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_x000D_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_x000D_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_x000D_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_x000D_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_x000D_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_x000D_
第二十七条_x000D_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