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婚前财产,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属于法定个人财产,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前财产婚后产生孳息和自然增值,也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夫妻双方对一方的个人财产进行维护、保管足以导致财产本身增值;也就是说,如果这种行为对财产的增值做出了贡献,那么在处理增值财产的归属问题时,应该考虑对行为人的贡献比例进行补偿。
如果房屋价值的增加不是基于婚姻的事实,也不是因为对方婚后对房屋的投资和经营,而是因为市场的自然变化,那么对方就没有权利分享房屋婚后的增值部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