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涉及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规范集中于司法解释第12至18条。第12条概括性地规定了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原告资格标准。第13条列举了可以提起诉讼的四种情形,分别是: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加加害人法律责任的;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14到18条又规定了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联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农村土地承包人、非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的原告确定情形。这些列举性的规定明确了特定情形下的原告资格,而法律上利害关系要求相对人或相关人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的影响,也表明了可诉利益的扩大。
一、提起行政诉讼条件
原告主体要合格(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要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起诉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起诉状。
二、怎么解决征地的补偿款纠纷
对于征地纠纷的解决,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