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婚前的出资,原则上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离婚时该部分出资对应的房产价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婆婆出资时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则属于共同财产,应当分割。如果是婚后的出资,没有特别约定为赠与一方的,视为赠与双方,也是共同财产。有特别约定赠与其中一方的,属于该方个人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