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一:发票在本月且符合作废条件可即时作废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现发票开错,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可直接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的发票可以在税控系统中标记为“作废”,在纸质发票也要标明“作废”。作废发票必须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
增值税专用发票要作废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不符合作废条件的错开发票,纳税人报告
税务
机关,按错开的发票税率(或征收率)和税额进行申报;次月开具红字发票,再开具蓝字发票;如形成多缴税款,纳税人可以申请退税,也可以留待后期抵顶应纳税额。
例如因疏忽将15%税率开错为5%税率,发票开具错误,当月可直接作废。若已跨月,则本月按3%的税率正常申报。本月开具红字发票冲减,再开具正确的发票。本月若无开具正数的3%税率的发票冲减负数销售额,则应到柜台办理异常申报。
发票开具错误没有按照规定处理,税局可能会对企业进行处理。如果当月没有及时报废的发票,应当当月正常申报,下月开具红字发票后再冲减销售额,避免导致漏报,涉嫌偷税,以免涉税被处罚。
发票开具错误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导致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