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债务人恶意拖欠债务,债权人可以到法院起诉;债务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可以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_x000D_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_x000D_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_x000D_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_x000D_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_x000D_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_x000D_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_x000D_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