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备结婚条件的人是患有不应结婚的生理缺陷。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未达到最低法定结婚年龄的人;和自己有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的亲人结婚的人也不具备结婚的条件。
一、具备哪些条件能结婚
1、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任何一方必须没有与第三者存在的婚姻关系;
3、必须达到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4、必须没有不应结婚的生理缺陷。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
5、双方之间无不应结婚的血亲关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
二、当事人一方或者是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的不能结婚:
(一)重婚;
(二)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患这种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是遗传性疾病。
三、关于婚姻的规定如下:
1、婚姻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任何一方不得强迫或干涉他人;
2、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麻风病未治愈或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其他疾病禁止结婚;
3、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符合规定的,应当登记,颁发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建立夫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