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_x000D_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_x000D_
2、发回重审的;_x000D_
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_x000D_
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_x000D_
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_x000D_
6、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_x000D_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_x000D_
(一)不予受理;_x000D_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_x000D_
(三)驳回起诉;_x000D_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_x000D_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_x000D_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_x000D_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_x000D_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_x000D_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_x000D_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_x000D_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_x000D_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_x000D_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