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关税的特点
1.纳税上的统一性和一次性。
按照全国统一的进出口关税条例和税则征收关税,在征收一次性关税后,货物就可在整个关境内流通,不再另行征收关税。这与其他税种如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是不同的。
2.征收上的过“关”性。
是否征收关税,是以货物是否通过关境为标准。凡是进出关境的货物才征收关税;凡未进出关境的货物则不属于关税的征税对象。
3.税率上的复式性。
同一进口货物设置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的复式税则制。优惠税率是一般的、正常的税率,适用于同我国订有贸易互利条约或协定的国家;普通税率适用于同我国没有签订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国家。这种复式税则充分反映了关税具有维护国家主权、平等互利发展国际贸易往来和经济技术合作的特点。
4.征管上的权威性。
关税是通过海关执行的。海关是设在关境上的国家行政管理机构,是贯彻执行本国有关进出口政策、法令和规章的重要工具。其任务是根据有关政策、法令和规章,对进出口货物、货币、金银、行李、邮件、运输工具等实行监督管理。征收关税、查禁走私货物、临时保管通关货物和统计进出口商品等。
5.对进出口贸易的调节性。
许多国家通过制定和调整关税税率来调节进出口贸易。在出口方面,通过低税、免税和退税来鼓励商品出口;在进口方面,通过税率的高低、减免来调节商品的进口。关税对进口商品的调节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国内能大量生产或者暂时不能大量生产、但将来可能发展的产品,规定较高的进口关税,以削弱进口商品的竞争能力,保护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和发展;
(2)对于非必需品或奢侈品的进口,规定更高的关税,以达到限制甚至禁止进口的目的;
(3)对于本国不能生产或生产不足的原料、半成品、生活必需品或生产上急需的物资,规定较低税率或免税,以鼓励进口,满足国内的生产和生活需要;
(4)通过关税调整贸易差额,当贸易逆差过大时,提高关税或征收进口附加税,以限制商品进口,缩小贸易逆差;当贸易顺差过大时,通过减免关税,缩小贸易顺差,以减缓与有关国家的贸易摩擦与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