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金融组织,也就是以前所谓的“类金融机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23号文)首次明确规定,“7+4”类地方金融组织交地方监管,其中“7”是指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这7类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监管,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制定规则;“4”是指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这4类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提高准入门槛,严格限定经营范围。
目前最新的《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调整的地方金融组织是指国家授权由地方实施监督管理的“8+其他”:【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地方交易场所】以及国家授权地方监督管理的【其他组织】。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地方金融业务活动的,适用该条例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