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参与政府采购,我们汇集了政府采购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整理了答案,以供采购人、代理机构及其他行业人员参考学习!
答:不可以。一些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举债融资,存在违法违规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超越管理权限、延长购买服务期限等问题,加剧了财政金融风险。
法律依据: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十条:以下各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一) 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二) 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
(三) 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
(四) 融资行为;
(五) 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Q2:政府购买服务可以“一次招标,三年不变”吗?
答:可以。建议在采购文件中规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本项目采取一次招标三年沿用、实行一年一考核一签合同。”“自签订合同之日起有效期三年”等。
法律依据: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二十四条: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Q3:城区路灯升级改造和维护可以用政府购买服务吗?
答:不可以。财政部曾下发文件,严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购买货物、搞工程建设。
法律依据:
《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确定的服务范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不得将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货物,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铁路、公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以及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政府建设工程项目确需使用财政资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范实施。
Q4:无需追加的政府采购项目,还要进行审计吗?
答:是否审计与追加没有关系,审计机关完全可以根据需要实施审计监督权。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Q5:公益一类事业单位需要开通专项服务热线,要走政府购买服务吗?
答:不可以,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该项目应为政府采购服务,该单位可以采用服务外包模式申请政府采购服务。
法律依据: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八条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Q6:《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行政处分有哪几类?
答: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监察机关或人事部门对违反政纪的公务人员依法给予的惩戒,是行政机关对国家公务员意或过失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六项,《政府采购法》中明确了“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依法给予处分”的规定。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_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子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Q7:为了更好地执行自行采购,采购人如何制定内控管理制度?
答:《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规定,采购人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包括预算计划编制、需求提出及确定、采购方式及代理机构选择、内部管理监督等。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合法主要看:“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是否遵守法律规定;“参照法律进行政府采购的”是否有规则、有约束。内管理制度是否合理合法,由采购人依据相关法律和制度,自行判定可报送相关部门(财政、纪检、监察)备案。
法律依据: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规定,采购人应当做好政府采购业务的内部归口管理和所属单位管理,明确内部工作机制,重点加强对采购需求、政策落实、信息公开、履约验收、结果评价等的管理。
Q8:对因严重自然灾害所实施的紧急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吗?
答:不适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在2020年支持打新冠疫情防控攻坚战紧急采购中,财政部办公厅连续发布《关于疫青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0]29号),指出控所需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以及采购进口物资的,适用紧急采购,无需审批,畅通政府采购“绿色通道",确保采购时效。2020年12月4日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已经将紧急采购纳入《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
法律依据: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规定,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二、各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在确保采购时效的同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
三、各采购单位应当加强疫情防控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和凭据的管理,留存备查。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单位及采购人员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
Q9:采购活动记录要涵盖哪些内容?
答:采购活动记录包括:采购项目类别、名称;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载明原因;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废标的原因;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法律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六)废标的原因;
(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Q10:常见格式文本中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可抗力”指什么?
答:不可抗力因素是指合同订立时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三方面。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