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破产债权的范围?

律师回答
摘要:破产债权的范围包括破产宣告前无财产担保或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以及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财产担保但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还有财产担保但债权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以及债务人的保证人代偿后依法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等。
破产债权的范围是破产宣告前无财产担保或者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等。
延伸阅读
破产程序中债权的分类和权益分配
破产程序中,债权的分类和权益分配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根据破产法规定,债权可以分为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两种类型。优先债权包括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等,享有优先受偿的权益。普通债权则是指除了优先债权以外的其他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权益分配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首先偿还优先债权,然后再偿还普通债权。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权,那么普通债权人可能无法获得全部债权的偿还。因此,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合理维护自身权益,争取获得最大程度的债权偿还。
结语:在破产程序中,债权的分类和权益分配是至关重要的法律问题。根据破产法规定,债权可分为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两类。优先债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益,包括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等。普通债权则是指除优先债权外的其他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权益按一定顺序分配,优先偿还优先债权,然后才是普通债权。若破产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权,普通债权人可能无法全额获偿。因此,债权人需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争取获得最大程度的债权偿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条
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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