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根据相关法律,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者属于香港永久居民:1、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2、中国公民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出生,但依法获准在香港居住并居住了7年;3、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出生的中国公民,其父母(父亲或母亲)在出生时已经是香港永久居民;4、合法在香港居住7年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外国人(非中国国籍的人);5、在香港出生的21岁以下外国人,父母是第4点中定义的永久居民。这些人士年满21岁时,必须在上述类别之一中确立自己的永久居民身份,否则他们将不再是香港的永久居民。6、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之前(1997年7月1日)在香港以外没有其他居留权的人。一般而言,连续7年在香港居住的外国人经入境事务处批准后可以申请永久居留权(即“香港居留权”)。作为香港永久居民,可以享受政府计划和投票权等福利。但是,如果外国人离开香港超过3年,将失去永久居留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法律给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给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合法居留者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旅行证件。上述护照和证件,前往各国和各地区有效,并载明持有人有返回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权利。对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的人入境、逗留和离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实行出入境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