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迎新街小学校:青楼社区、朝阳社区(迎新街北一巷以南)、102小区、103小区、青山苑、粮库宿舍、凤凰小区以及迎新东一条、迎新东二条和迎新南一巷、南二巷之间的零散宿舍
迎新街第三小学校:红楼社区、大同路社区(滨河苑小区除外)、红叶小区、怡和园小区
第二实验小学校:兴安苑社区、新华社区(迎新街以北——迎新街北三巷以南)、朝阳社区(迎新街北一巷以北)、迎新苑、区二中教工宿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