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最近有部分业务纳入了“营改增”,核定为一般纳税人,比如信息技术服务和餐厅设计服务,除此以外,我们仍有其他更多的管理服务未纳入“营改增”,仍是缴纳营业税,我们的问题是,对于取得的无法区分是为营业税和增值税业务目的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比如水电费发票、租赁办公设备、租赁车辆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第二十六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租赁的办公设备和车辆如果是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取得租赁专用发票的税额不得抵扣;如果该办公设备和车辆即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又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租赁费对应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贵公司的水电费支出无法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按照上述规定的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