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用品及公务交通费用等管理费用不属于不得抵扣的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用于增值税项目的,可以抵扣进项税。 如果是用于赠送给他人等方面记入管理费用下面的业务费(招待费)就不得抵扣。管理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
(一)项至第
(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