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抗诉刑事案件是否开庭审理
1、检察院抗诉的刑事案件一般情况下都会开庭审理的,按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二、刑事案件检察院抗诉的主体是什么
1、二审抗诉权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它的一审判决和裁定就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对它的一审判决和裁定既不能上诉,也不能按照二审程序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确有错误,只能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2、申请抗诉的主体: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一审刑事判决不服,没有上诉权,只能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