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间接证据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吗
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且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过程比较复杂,因此必须遵循《刑事诉讼法》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只要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原则。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具体有以下几点原则:(一)间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二)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三)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构成锁链。(四)间接证据之间以及它们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五)间接证据所形成的证明体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
哪些材料可以作为证据定案
这些材料可以作为证据立案:(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证人证言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吗?
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证人证言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无论是公诉人、被害人一方提出的证人还是被告人、一方提出的证人所作的证言,在法庭上都要当庭经过双方的讯问和对质、证明,双方都可以对证言的具体内容与相关情况提出问题,对证言中不真实或者存在疑问的地方提出问题和反驳意见。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证人证言的全面性、真实客观性。
2、证人证言要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进行综合的比较、印证,以确定其是否反映案件的实际情况。
3、证人证言要经过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不可单独作为定案证据的情形有哪些
依据行政诉讼中的补强证据规则,下列证据不可单独作为定案证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此处的适用前提是“未成年人”“证言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2)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它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当事人不利的证言。这是源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与民事诉讼证据相应规范相比更为具体、更具可操作性。(3)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不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其提供的证言的可靠度自然会降低,故有必要对其进行补强。(4)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虽然视听资料具有高科技性,但极易被伪造、篡改而难以识别,这样的视听资料当然需要补强。(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复制品。由于复制件与复制品属于传来证据,必须与原件、原物核对属实,还必须与其它证据相互印证,无矛盾时方可成为定案证据。(6)经一方当事人或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此处的适用前提是,一方当事人或他人改动了证据材料、对方当事人对经过改动的证据材料不予认可。值得注意的是,民事诉讼证据的补强规则中并未涵盖此种情形。(7)其它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的证据材料,可由法官根据案件实情自由裁量。行政诉讼的补强证据规则只是为法官的主观判断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要求,而在实践中,法官可发挥一定的主观能动性,据实适用这一规则。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处罚的根据吗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